申請期限:入學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起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學年第一學期止完成申請(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並於加退選課截止日前。
申請資格:申請學期前之歷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名次達全班前20%(含)以內,或歷年學業總平均達75分(含)以上,且未修讀輔系者。
註:畢業前須取得第二外國語言課程3學分。